(院教字[2006]31号)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环节。加强实验教学工作管理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障。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主要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加深学生对所学基本理论的认识,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与基本方法,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 实验教学应当不断吸收科学技术发展的新成果,及时更新实验内容和技术手段,深化实验教学体系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努力实现实验教学管理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
第二章 实验教学管理体制
第四条 实验教学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实验教学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实验室管理处、各系(部)组织实施,由各实验室具体负责。
第五条 教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办学指导思想,负责制定学校实验教学工作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全校的实验教学工作。
第六条 各系(部)根据实际情况,负责制订本单位实验教学工作实施细则,负责组织、编写和审定本单位各专业各门课程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以及实验教学文件等;负责组织本单位各实验教学环节的实施,主持本单位各门实验课程的实验教学质量检查、评估,并组织实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推广应用,负责实验室工作人员业务考核、考评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根据系(部)实验教学工作实施细则,负责制定本实验室实验开课计划,编排实验课程进度(含开放实验安排)表,组织实验教学工作的实施;负责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教学质量自查自评;负责制订本室人员培养、进修计划,开展实验教学经验观摩交流,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八条 实验室管理处督促、检查实验教学计划实施情况,保证教学质量,评估实验室工作;负责实验室人员的培养、培训工作。
第三章 实验属性的界定与说明
第九条 基本实验
1.演示性实验:指为便于学生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以直观演示的形式,使学生了解其事物的形态结构和相互关系、变化过程及其规律的教学过程.
2.验证性实验:指以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掌握实验方法与技能为目的,验证课堂所讲某一原理、理论或结论,以学生为具体实验操作主体,通过现象衍变观察、数据记录、计算、分析直至得出被验证的原理、理论或结论的实验过程。
第十条 提高性实验
1.综合性实验:指以强化已学若干知识内容的综合系统运用能力和综合分析、解决较复杂实际问题的能力为目的,综合已学若干知识,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或与本课程相关课程的知识,以学生为实验操作主体,提交具备综合分析与应用能力的实验报告的系统过程。
2.设计性实验:指以培养学生灵活掌握所学知识和创新能力为目的,教师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通过观察、变化过程描述、记录、计算、分析,提交具有一定见解的实验报告的实验过程。
3.各单位在制定实验教学计划时应注意加大设计性、综合性实验的比重,善于将新的科研成果、测试技术充实到实验教学内容中来。设计性、综合性实验的开设,须根据实验室现有条件,参照设计性、综合性实验属性的界定,认真组织教研室、实验室及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填写“设计性、综合性实验论证表”,经系(部)主任审定后报实验室管理处、教务处备案。“设计性、综合性实验论证表”一式四份,教务处、实验室管理处、实验室和各系(部)分别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研究性实验
指以培养学生科研和创新能力为目的,以选择科研课题的形式,由学生申请、教师审批,独立或同教师一起进行课题研究;有研究过程和实验测试、模拟等操作过程,有科研论文、或者科技发明专利、或者成果鉴定、或者被社会生产、管理等部门引进并获显著效益等,具有一定的科技成果性和创新性的系统实验。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制订实验教学大纲、安排实验项目计划时,应当注意实验属性的严肃性,避免出现不适当的实验属性分类。
第四章 实验教学文件
第十三条 含教学实验的课程的教学大纲,要充分体现本课程实验教学的地位、作用、目的、基本要求、基本方法和特点等,要明确实验项目和学时数。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应当单独制定实验教学大纲。
第十四条 教研室应选用或组织编写有关课程的实验教材(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等。实验教材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实验目的、要求、原理、步骤、提示、实验装置简图、主要仪器设备的结构原理与使用注意事项、原始数据记录表以及实验报告的内容和要求等。实验教材(实验讲义),经系(部)主任审定后使用。
第十五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当根据教学大纲或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项目和实验学时数开出实验。实验指导教师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实验项目及实验学时数,如确需变动,应当由教研室提出,报系(部)主任审定,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当创造条件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开放性实验。
第五章 实验教学保证
第十七条 各实验室在每学期第一周根据各课程教学日历要求,认真填写实验教学计划表,编制实验课表并报实验室管理处汇总,教务处备案。每学期的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课程表(包括开放实验的安排)应在开学后一周内公布。
第十八条 各实验室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和课表提出当学期实验材料需求计划表,经实验室管理处审定后,由资产处供应。必要时,实验材料可根据教学计划提前申请购买。
第十九条 实验前实验室应当提供必需的仪器设备,实验结束后要验收并妥善保管。如有损坏,及时修理。
第二十条 第一次做实验时,实验指导教师应当向学生宣布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应当及时填写实验室日志。
第二十二条 要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减少教学实验分组人数,增加学生动手机会,提高学生独立操作和分析能力。
第二十三条 各系(部)要组织有关人员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按“郑州航院实验室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单位实验室开放实施计划,认真构思、设计开放实验教学内容,实施层次性实验教学,给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兴趣、个性发展等方面提供一个比较宽裕的学习、研究空间与环境条件,以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第六章 实验教学组织
第二十四条 实验课指导教师应当充分备课,认真钻研,掌握实验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根据实验课表,按照实验要求和分组情况,事先仔细检查核对实验所需的仪器、工具和材料,以确保实验课正常开出。
第二十六条 各实验室、教研室应组织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实验教学方法研究,及时总结经验,认真听取学生意见,不断改进实验方法和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实验课前,要求学生应当预习、了解所做实验的原理、方法、所用仪器设备性能、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八条 实验过程中,实验指导教师应当在现场巡视指导,引导和启发学生独立思考,独立观察,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实验准备就绪,经实验指导教师检查合格方可进行实验。学生应发挥主观能动性,认真操作,实地记录各种实验数据,积极分析思考。
第三十条 学生在实验过程中,要爱护实验仪器设备,注意安全,遵守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第三十一条 在实验结束后,学生应当按要求完成实验报告,认真分析实验结果,精确处理数据,细心绘制图表等。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实验,对于经请假批准缺做的实验,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补做。否则,按缺课处理。
第七章 实验成绩评定
第三十三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当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实验课的考试、考核,应当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实行量化考核。所有实验课成绩的评定均应根据学生平时实验出勤情况、预习情况以及实验过程中的表现、完成实验报告的质量等综合情况进行评定。
第三十四条 凡含教学实验的课程,实验成绩占总成绩的15%,实验指导教师应当在该课程所有实验项目做完之后,及时把实验成绩报送任课教师,任课教师按照规定把实验成绩计入课程总成绩。
第三十五条 实验教学内容比例较大的课程或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在该课程结束后要进行考试,考试分为理论与操作两部分,理论部分包括:实验原理、器材的性能指标及使用方法等。操作部分包括:器材的选择、仪器安装与调试、实验结果观察、异常情况处理等。理论部分考试形式采用闭卷考试或者现场答辩,操作部分考试原则上采用抽签方式。独立设课的实验课考试成绩单独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三十六条 各实验室和教研室依据上述规定,针对实验课的特点制定实验教学的具体考试、考核办法,并经系(部)主任审核批准后执行。各实验室和教研室制定的实验教学考试、考核办法一式四份,送交教务处、实验室管理处、实验室和系(部)分别入档保存。
第三十七条 实验课考试的组织和实施过程中有关考风考纪违规处理严格按照《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考务工作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郑州航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院教字[1991]23号)同时废止。